裁判要旨 简单的设计思路作为思想不应被垄断,应当允许合理的参考与借鉴。但是,当多重的设计组合充分展示出拟人化的独有特征后,这种设计的组合不再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而进入独创性表达的范畴。赛车动画形象具有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和样式,这些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和样式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权利人在现实赛车样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拟人化设计,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认定电影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要考虑电影作为商品的特殊性,不应过分强调宣传的持续时间或放映的持续时间等因素,而应当考察电影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等因素。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电影,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经过权利人的使用,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电影名称,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电影名称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判定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权利人利益以及影视产业的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界定电影名称的保护范围。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浦民三(知)初字第号案由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朱丹、徐俊、邵勋 法官助理袁田书记员钱丽莹当事人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原告:皮克斯(Pixar)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12月29日裁判结果一、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 三、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被告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80万元与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元; 五、驳回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的其余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浦民三(知)初字第号 当事人信息 年6月至年12月期间,《世界电影之窗》、《看电影》、《中国银幕》、《中国电影报》、《环球银幕》等报刊对电影《赛车总动员》进行了连续报道。年6月至年10月期间,《电影评介》、《环球银幕》、《看电影》、《东方电影》、《中国银幕》、《中国电影报》等报刊对电影《赛车总动员2》进行了连续报道。媒体在报道时,使用了不同的译名。《Cars》曾被译为《赛车总动员》、《飞车正传》、《汽车总动员》。如《看电影》杂志曾将《飞车正传》作为《Cars》的译名。《中国电影报》、《中国银幕》、《环球银幕》曾将《汽车总动员》作为《Cars》的译名。 ()沪东证经字第号公证书载明:年9月2日进行公证时,相关网站有以下内容:1.迪士尼在我国台湾省的网站(北京白癜风的治疗土方是什么白癜风治疗最好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