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我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看,我国自贸伙伴已遍及亚洲、大洋洲、拉丁美洲和欧洲,涵盖我国外贸总额约38%,对提升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水平、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内容上看,这些自贸协定总体达到了世贸组织(WTO)的原则要求,且自由化水平不断提升,领域范围逐步扩大,并引入了一些较高的标准规则,但与国际最高标准相比,我国的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等主要领域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本文刊发于《行政管理改革》

作者: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

我国自贸区建设起步于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自贸区战略”,把自贸区建设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自贸区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就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做出重要指示。年12月,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快自贸区建设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积极运筹对外关系、实现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李克强总理在近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要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积极商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快中日韩自贸区等谈判,推动与海合会、以色列等自贸区谈判,加强亚太自贸区联合战略研究。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就实施自贸区战略的总体要求、建设布局、建设高水平自贸区的举措、健全保障体系、完善支持机制、加强组织实施等进行了具体部署。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自贸区建设已初具规模。截至目前,我国已经签署并实施14个自贸协定,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这些自贸协定包括我国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多个自贸区谈判,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海合会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区、中国—以色列自贸区、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区等。

从我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看,我国自贸伙伴已遍及亚洲、大洋洲、拉丁美洲和欧洲,涵盖我国外贸总额约38%,对提升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水平、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内容上看,这些自贸协定总体达到了世贸组织(WTO)的原则要求,且自由化水平不断提升,领域范围逐步扩大,并引入了一些较高的标准规则,但与国际最高标准相比,我国的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等主要领域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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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领域开放国际比较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货物第一出口大国和第二进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主要的农产品生产国,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推动全球货物贸易进一步自由化,与自贸伙伴共同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降低贸易成本总体上符合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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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市场准入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要求自贸区要对成员间实质上所有原产货物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国际上通常对“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理解是最终取消关税产品的税目和对应的进口额比例都不低于90%。同时,第24条规定自贸区可在“合理持续时间”内形成,即自贸成员国关税的减免可以有降税过渡期,国际上对该过渡期的理解和实践是除例外情况下一般不超过十年,以使企业早日受益。

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看,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税目和进口额比例都达到99%以上,接近完全自由化,且大部分产品在协定生效当日立即实施零关税。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例,TPP成员最终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总体上达到99.4%,立即零关税产品税目和贸易额比例均达到85%左右。

从我国情况看,对大部分自贸伙伴,我国自由化水平已达到90%甚至95%以上,对韩国等制造业强国,最终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达到90%,贸易额比例约为85%。随着我国国内产业的不断发展,未来我国自贸协定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仍可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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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相关规则

除市场准入外,货物贸易领域还涉及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相关规则。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进口货物要享受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必须是符合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货物,获得原产证书。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大多由企业自主签发,允许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自行填报证书,且无须遵照固定格式,但管理方式上采取事后稽查监管,如发现作假,将给予严厉惩罚。我国现阶段大部分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需由相关主管机关签发,但在中瑞和中澳自贸协定中,已接受了原产地证书自主声明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为进一步提高原产地认定及证书发放效率,我国还正在推动与自贸伙伴之间建立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我国在中韩等自贸协定中引入了国际上高标准自贸协定通行的预裁定条款,但通常要求申请人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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