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赵丰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别墅以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委托xxx地产代办缴税事宜,却因偷逃巨额税款,被税务部门重罚。 赵丰将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别墅以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委xxxx地产代办缴税事宜,却因偷逃巨额税款,被税务部门重罚。事后,赵丰将xxx地产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二审改判xxx地产赔偿赵丰经济损失共计98万元。 为少缴税款2千万别墅“缩水”变万 几年前,xxx地产居间,赵丰将其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别墅以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时与xxx地产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本次成交出售方所有税费包含佣金不超过万元。 之后,赵丰与xxx地产工作人员杨番会面,合意做低房价。 随后,xxx地产工作人员持委托书、成交价为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仅1万余元。 期间,赵丰分三次给予杨番等人75万元“好处费”。 2千万交易额通过造假“瘦身”成万,百万税款也“缩水”至区区1万元。 巨额差价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怀疑,浦东税务局很快查到赵丰偷逃税的行为,于是对其补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余万元,加收滞纳金57万余元,并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2万余元。 另外,进行这一系列操作的中介员工杨番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也已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一审:赵丰与中介公司达成偷税合意对其损失各担50%的责任 赵丰补缴了相关款项之后,对xxx地产提起诉讼,认为其与xxx地产事先达成了税费加佣金不超过万的约定,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中超过万的部分理应由汉宇地产承担,同时要求xxx地产赔偿其包括税务罚款、滞纳金、中介佣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近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丰与xxx地产工作人员合意通过做低房价偷逃税款,赵丰本人对其损失存在过错;工作人员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xxx地产对赵丰的损失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于赵丰的经济损失,赵丰与xxx地产各承担50%的责任,判令xxx地产应向赵丰赔偿70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员工违法行为仍属职务行为中介公司需承担更大责任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双方当事人在佣金确认书中关于赵丰承担税费佣金总计不超过万元的约定是否有效;二、xxx地产是否应对其员工伪造申税材料进行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应承担责任,则该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关于争议焦点一,赵丰在委托xxx地产工作人员代办审税、过户期间,分次向对方支付“好处费”,形成偷税合意,且从理性角度看,作为出售方的赵丰也是在明知实际税费远超万的情况下,仍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相应约定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杨番等人以xxx地产经办人员的身份与赵丰签订佣金确认书,并代其办理了审税等手续,该行为系居间服务工作的内容且事实上为xxx地产带来了收益,应属职务行为,作为雇主的汉宇地产应就其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本案损失的范围应以税务机关课以的罚款及滞纳金为限。在具体责任分配方面,xxx地产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应相对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 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二审作出改判,判令汉宇地产赔偿赵丰经济损失98万余元。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anghaishizx.com/shlt/1248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