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杰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联系 卢某夫妇为南宁市江西镇某村人,为了生计夫妇两人来到南宁城区打拼。两人的儿子小兴年出生于南宁,并一直随父母在南宁生活。年10月22日中午11时许,就读于南宁市某学校的小兴和小荣在放学途径离学校门口南面约30米处泄洪匣人行道玩耍时发生摩擦进而产生双方的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小荣将小兴推入泄洪河道中,最终导致了小兴的溺水死亡。在事故发生之后,双方经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五一派出所组织调解协商,但因双反分歧意见大而无法达成协议。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年7月,卢某夫妇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荣父母及相应的责任人共同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争议焦点在法庭上,卢某夫妇认为,儿子是被小荣推入河中致死,小荣及其父母应对儿子死亡承担责任。卢某夫妇也认为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泄洪匣人行道不设防护栏,疏忽对本辖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也是造成其儿子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同时也认为南宁市某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的管理职责,也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廖某(小荣父亲)辩称,小兴的溺水死亡是由于两名儿童相互嬉戏打闹而致,并非小荣的故意为之,同时他也认为卢某夫妇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数额赔偿。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辩称,事发地点的市政公用设施未移交给其管理,因此对该工程管理并无管理职责,同时事故的发生并非是事故地点的市政设施损坏所致,其并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该城市管理局认为小兴的死亡是由于小荣的过错造成,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同样卢某夫妇也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要对小兴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南宁市某学校辩称,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在放学后,发生的地点在校外,已超出了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已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工作,事件发生的损害结果和学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南宁市市政管理处辩称,根据“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点的市政设施不属于其管理范围,对事故发生的损害并无任何法律关系。法院判决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兴的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小荣将小兴推入河道中,与小兴的死亡损害结果存在因果联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廖某夫妇作为小荣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指出,小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10周岁,根据认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应知晓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发生后果。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但小荣的父母存在监管上的过失,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卢某夫妇疏忽对小兴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的监管义务,他们应承担监护过失责任。同样由于两学童在放学后不是在道路正常的行走,擅自爬上距离地面2.5米的高坡玩耍打闹,最终产生冲突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在此并无过错,南宁市某学校也不存在未尽安全、教育义务的情形,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对事发地点没有管理职责。因此,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南宁市某学校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由廖某、梁某作为小荣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卢某夫妇自行承担20%的过失责任。经计算,卢某夫妇的各项损失包括打捞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廖某已支付的元应予以抵扣。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廖某、梁某赔偿卢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驳回卢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过程中。转自南宁中院 腾瑞小编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上海刘杰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能够将法学与商学相结合,较好的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刘律师致力于协助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预防法律风险,争取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刘律师在风险评估、项目谈判、争议解决等方面极具经验,能以最佳的角度为您提供支持和帮助。十年来,经历及处理了大量案件。其中案件涉及合同纠纷、房地产、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婚姻家庭等领域。刘律师个人网址:北京治疗白癜风到底花多少钱白癜风有那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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