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16日下午,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高院副院长茆荣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郑锦,介绍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在新闻发布会上,市高院副院长茆荣华表示,为了确保依法稳妥处理与疫情相关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工作生活的负面影响,上海法院积极研判疫情发生后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就相关问题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思路。 ·关于疫情相关劳动争议的处理,上海高院确立了三大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对于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工、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充分考量疫情影响的实际程度,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平衡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是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危困企业的支持力度和对医护人员的保障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危困企业提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支持力度,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的危困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或者采取灵活担保方式;对于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的医护人员,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合力,稳定劳动关系,降低矛盾风险。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联合人社部门、工会、仲裁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引导企业与职工加强沟通协商,灵活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律师意见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用工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困扰,包括企业疫情防控、用工安全、假期安排、工资发放、灵活用工及考核、工伤问题等。在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处理上,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求同存异。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生存,稳定就业。维护员工短期工资利益和长期企业的生存饭碗问题的平衡,保住就业的根本利益,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各种措施对困难企业及困难人员提供帮扶。 ·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上海高院确定了四大原则: 一是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强调推动当事人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基础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我们鼓励合同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律师意见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对商业合同的履约产生极大的影响,造成大面积合同违约的风险。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的基础上,契约精神是合同的灵魂,但如果发生合同双方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事件,法律也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情况予以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契约的权利和义务。不可抗力条款是建立在契约严守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在坚持严守契约维护契约精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条款,维护社会公平。同时鼓励合同双方互谅互让,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 ·关于与疫情防控相关侵权纠纷,上海高院确定的原则: 对于因疫情引发的侵权纠纷,比如因个人信息被公布而引发的隐私权纠纷、因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遭受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以及因医疗服务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既要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尤其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又要把握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自然人人格权之间的平衡。对于相关的医疗纠纷,还要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的个体差异以及现有的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律师意见建议: 抗击疫情第一,国家公共利益优先,国家出于疫情公共管理需要,有权了解公民相关个人信息,公民应适度让渡权利。同时,在疫情期间,更要做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谨防打着“疫情”的招牌,非法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强调为疫情防控的主观善意使用目的,把对公民相关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定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结语:在疫情之下,没有人是一个孤岛,在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上,律师建议提倡互相理解、促进和谐,公平合理,灵活柔性地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最后,祝愿在疫情消散之日,春乱花开。 若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或聘请法律顾问,请拨打张咏梅律师。 张咏梅律师业务涵盖民商、公司、合同、劳动,家事、证券、涉外法律等领域。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anghaishizx.com/shlt/12409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