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申请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卫生许可内容与原核准内容一致承诺书,如有变更,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设备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重新核发《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许可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延续有效期与原许可证有效期连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十五条管道分质供水单位遗失《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送达《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许可日期为补发日期,并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六条未取得《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的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管道分质供水生产。 《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出借。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质检测报告,均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应国家和本市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北京一般性治疗白癜风大概多少钱治疗白癜风得花多少钱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anghaishizx.com/shlt/11804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