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在“全国媒介伦理与社会发展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杨乐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

6月21日腾讯研究院举办了“互联网前沿沙龙”——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业的谢幕与重生。6月24日,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主办“全国媒介伦理与社会发展研讨会”。时隔3天,参加两个研讨会,比对来看,不由引发一些思考。

一、网络媒体诞生是对媒介伦理的第一次冲击

19世纪中后期,政党类媒体解体,媒介开始商业化、煽情化,事物发展到极致,另一端兴起——新闻专业主义出现。20世纪中期,它发展成为新闻业的主流话语。年以哈钦斯为首的出版自由委员会报告《一个自由和负责的新闻界》是专业主义的一个标志:“我们建议将自己的职能视为从事专业化水平的公共服务。”

媒介伦理理论是经历了“意见自由市场”“社会责任理论”“媒介责任管理”的不断修正与演化发展而来的。

约瑟夫·斯特劳巴哈、罗伯特·拉罗斯《今日媒介:信息时代的传播媒介》中提出,认为媒介伦理是关于职业传播者在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行动的指导方针或者道德规则,主要围绕着准确性或真实、公平与处置责任、以及媒体主体的隐私。

国内学术界对媒介伦理范围亦有不同解释。第一种是“狭义说”,认为媒介伦理基本等同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第二种,认为媒介伦理研究不仅应包括媒介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也包括媒介组织的伦理道德。第三种是“广义说”,认为媒介伦理学除了研究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媒介组织的伦理功能以外,还应该研究有关受众的媒介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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